2005年4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开矿要交巨款担保
我国将实行保证金制度
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近日表示,我国将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,就是说“要开矿,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”。他同时肯定了各地实行的提高死亡赔偿标准的做法,要求推而广之。
  李毅中说,安监总局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安全保证金制度。有的省正在试行矿权有偿转让,煤矿要有偿开采。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。
  李毅中强调要加大赔偿的额度,让那些矿主、经营者感到担负不起,“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,从源头上遏止事故”,为此有必要修改《刑法》、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,加大惩处力度。
  据《中国青年报》